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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四篇 因素四:基督的身體和地方召會中的權柄

  本篇說到召會生活之恢復的第四個極重要因素—「權柄」,有二方面:基督身體中的權柄和地方召會中的權柄。

  首先,認識權柄非外面的教導,乃是裏面的開啓,認識神是至高的權柄,祂有一切的權柄。(羅九2122。)權柄出自於神的所是,神的權柄實在就是神的本身。(啓二二1。)所有的權柄都是來自於神。(約十九11。)主耶穌是一個在權柄之下的人;祂降卑自己,行父的旨意,順從至死,且死在十字架上。祂在神性裏爲神的獨生子,已經有管理萬有的權柄;然而,祂在人性裏爲人子,作屬天之國的王,天上地上所有的權柄,是在祂復活之後賜給祂的。(太二八18。)並在基督的升天裏,神使祂成爲召會身體獨一的頭,並使祂就職作宇宙的頭;全宇宙的頭乃是神所高舉的耶穌,現今作爲地上君王的元首,乃是所有掌權者的元首;祂是神聖行政裏至高的元首,以完成神永遠的計畫。(徒五31。)

 

 基督是團體身體(召會)的頭,(西一18,)也是所有個別信徒的頭;祂是我們各人直接的頭,我們都在祂的權柄之下。(林前十一3。)這指明我們需要與主有個人直接的接觸。祂帶領我們作的,我們要同着身體並在身體裏執行出來。爲着在身體裏生活,我們需要認識身體中的權柄。(弗一2223。)當我們直接服從元首的時候,我們也必須顧到身體。惟有主是我們的頭,只有祂有權柄指揮祂身體上肢體的行動。當基督身體中的權柄就是元首的權柄貫通全身體,一面眾肢體直接服從元首;(弗五24上;)另一面,眾肢體也服從元首的代表。(來十三17。)這就帶進召會的秩序,實行真實的召會生活。召會的秩序來自召會中的權柄—尊重基督獨一的元首權柄,(腓一1,)當我們尊重並服從基督獨一的元首權柄,我們中間就有屬靈的「秩序」,纔能真正的實行召會生活。

 

 神爲着顯明祂在召會中的權柄,就在各地方召會中設立長老來代表祂的權柄。使徒和長老在他們自己裏面並沒有權柄,他們只有站在元首的權柄底下時,纔有權柄;他們是代表元首的權柄而在召會中執行權柄。他們主要的責任不是轄管,乃是牧養,給羣羊(就是神的召會)周全柔細的照顧,爲着讓神將祂自己分賜到我們裏面作生命,作生命的供應,並作全豐全足的恩典。在召會生活中,我們要信從那些帶領我們的,且要服從;(來十三17;)我們若不能服從神所設立的代表權柄,就不能服從神。

 

 今天在召會生活裏有神聖的管理,這管理來自神和羔羊的寶座。(啓二二12。)只有藉着服從神的寶座,我們纔能有分於祂流通之恩典全豐全足的源頭,這表明恩典和權柄乃是一。並且,這一道生命水的河,中心乃是寶座,主藉着一道河在流通,把祂的權柄帶到我們的生活裏。在這交通裏,有神聖的權柄;因為在神的經綸裏,權柄總是與交通並行。(林後十三1014。)因此,我們同時需要神和羔羊的寶座,以及生命水的河,明亮如水晶,從神和羔羊的寶座流出來,流在街道中,好爲着在實行上建造地方召會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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